揭东环责停字〔2015〕第42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姓名):黄炳宏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住址: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黄炳宏
我局对你(单位)在揭东区曲溪镇(街道)圩埔村(社区)的电镀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