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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6-26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环限字〔2015〕3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揭东区太昌不锈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22100000918

法定代表人:吴武华

公司地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宫后直岭

经我局2015年10月20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酸洗线配套的酸洗废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酸洗废水没有经过处理设施及规定的排污口,直接由一条明沟排向厂区东侧中段围墙外;

2、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废酸、废矿物油等未实行联单转移。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0月2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像证明材料和监测报告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1、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的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2、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报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排放;

3、限期于2015年11月20日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我局将对你(单位)的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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