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5〕第122号
当事人姓名: 周子文(不锈钢熔炼加工厂)
公民身份号码: 44052519**********
地址: 揭东区玉湖镇玉联村
我局对你(单位)在 揭东 区 玉湖 镇(街道) 玉联 村(社区)的 不锈钢熔炼加工厂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5 年 11 月 14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