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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6-26 16:0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环限字〔2017〕14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姓名):揭阳市丽仕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1819728X7

法定代表人:李再成

地址: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横山前

我局于2017119日对你(单位)在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横山前 揭阳市丽仕食品有限公司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向大门西侧市政排污管道。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年11月9日《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拆除暗管,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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