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限字〔2017〕15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姓名):揭阳市裕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904507290
法定代表人:邢城雄
地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横山路南侧横山公园北侧
我局于2017年11月8日对你(单位)在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横山路南侧横山公园北侧的揭阳市裕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限期你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完成治理,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