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限字〔2017〕第13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姓名):广东香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3617602140U
地址: 揭东揭丰公路锡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林苏旭
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在 揭东 区 锡场 镇 揭丰公路锡场开发区 的 广东香乐食品有限公司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年11月6日《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