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限字〔2018〕第1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晖盛糖业有限公司
地址:揭东区新亨镇英花村
法定代表人:陈定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5286045XH
我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采样监测,你公司生产过程排放废水COD为316.6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规定标准,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上述事实有2018年1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限期于2018年3月30日前完成废水处理设施的整治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报我局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