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罚字〔2018〕第27号
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鑫荣水泥预制品厂:
地 址: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新龙村乙龙塗空地
经营者:罗小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3MA4W20RE0F
你厂未批环先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 2017年9月开始建设水泥预制品生产项目,至检查时,已安装混凝土搅拌机2套、自动变径滚焊机2台和电动单梁起动机2台。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9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揭东环罚告字〔2018〕第2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你厂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并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厂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厂评估报告书和揭东环罚告字〔2018〕第2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违建项目总投资额(¥ 529952.00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玖拾玖元整(¥ 10599.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7日
环保局地址:揭东区曲溪街道城金溪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