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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1-07 16:5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环罚字〔2018〕第31

广东宏伟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三号路南侧

法人代表:吴潮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147557556

你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公司20181028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标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121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揭东环罚告字20183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和揭东环罚告字〔2018〕第3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26

环保局地址:揭东区曲溪街道城金溪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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