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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1-24 16:5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东环责停字〔2018〕第14号

 

当事人: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永昌木业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5608656519

地址:揭东区锡场镇华清村华东大道中段投资人林永昌

2018年6月25日,我局联合锡场镇政府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5日《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你公司应依法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626

 

联系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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