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揭东环责停字〔2018〕第15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揭东区兴发五金厂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社区第二中学前
投资人:黄国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4WCFAK72
经查实,你厂超标排放的含重金属生产废水,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执行,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