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揭东环责停字(2018)第17号
当事人名称: 高林雄(印染厂)
地址: 揭东区埔田镇庵后村(原高雄油脂厂内)
经营者: 高林雄
经查实,你厂通过暗管超标排放印染生产废水,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执行,继续法排放水污染物成者拒绝、阻挠复查,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