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揭东环责停字(2018)第21号
当事人:揭阳市揭区玉湖镇梵特乐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3MA518XRJ8W
地址:揭东区玉湖镇汾水村竹竿岭红塘206国道旁
经营者:余克江
2018年9月3日,我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安装吉他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复印文件等为证。
你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安装吉他生产设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即日起停止建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6日
联系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