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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1-25 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揭东环责停字(2018)第32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康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揭东试验区朝阳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怡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1822222X9

 

经查实,你公司建设项目进行扩建,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现有生产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不符,新增了生产设备,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增的生产设备已基本完成安装,尚未投产。上述事实有2018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扩建项目即日起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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