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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1-31 10:4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环罚字〔2019〕第14号

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星期一不锈钢加工场:

 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陇上村上陇围

经营者:孙淑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3MA519X2258

你加工场未批先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2019年1月9日查实,你加工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9月开始建设金属制品加工项目,至检查时未投产经揭阳市吉才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你加工场违法建设项目总投资¥323885.00元。

你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1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加工场送达了揭东环罚告字〔2019〕第14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你加工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并明确告知你加工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加工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加工场《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揭东环罚告字〔2019〕第14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场处以违建项目总投资额1.3%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加工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30日

环保局地址:揭东区曲溪街道城金溪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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