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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6-19 09:5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环责停字〔2019〕第20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揭东区富群兴食品厂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溪头村

投资人陈静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14756571P

2019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20195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生态环境揭东分局

(代章)

201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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