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罚〔2019〕1号
揭阳市东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东泮社区东旺围3幢101号
法人代表:吴晓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WDCM74H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公司承包运营揭阳市港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该设施2019年4月9日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80毫克每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90毫克每升)11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9年4月19日,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揭东环罚告字〔2019〕第1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拟行政处罚意见,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4月25日,你公司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书面陈述称,已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启用废水超标应急措施,加大人力物力调整污水处理技术方案,请求酌情减轻行政处罚。
经4月28日复核,你公司陈述的情况基本属实。鉴于你公司能正确认识并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具备《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意适当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2019年4月9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2019年4月10日《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揭东环罚告字〔2019〕第1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你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核实情况》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2日
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区曲溪街道城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