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罚〔2019〕2号
揭阳晖盛糖业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英花村
法人代表:欧阳容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5286045XH
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4月9日将未经处理的清洗糖浆空桶废水通过车间东南侧墙边一排放口直接排向厂外,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24毫克每升,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规定标准(≤100毫克每升)2.24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19年4月19日,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揭东环罚告字〔2019〕第2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指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拟行政处罚意见,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2019年4月22日,你公司提交了《请求书》,表示接受处罚,书面陈述称该违法行为是无心之过,无偷排之意,已进行了整顿改造,对车间管理人员实施处罚并进行教育,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求从轻处罚。
经4月24日核实,你公司4月9日(事发当天)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废水行为,4月10日封堵该非法废水排放口,并对排水管道进行整改,将清洗废水全部收集处理。鉴于你公司能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具备《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意适当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2019年4月9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2019年4月10日《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和揭东环罚告字〔2019〕第2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你公司《请求书》和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核实情况》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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