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罚〔2019〕8号
广东香乐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揭东揭丰公路锡场开发区
法人代表:林苏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17602140U
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2019年6月21日,你公司压滤车间清洗废水没有收集到废水处理设施处理,通过车间南侧墙边2个出水口,经2条PVC管直接排向厂外水沟,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规定的标准(≤100毫克每升)1.57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19年8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4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