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罚〔2019〕9号
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博安五金制品厂:
地 址:揭阳市揭东玉湖镇玉联村工业区永安大道南侧
经营者:李剑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3MA52JBNY60
你厂未批先建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9年4月开始建设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经揭阳市创大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你厂违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500390.00元。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9年8月2日,我局依法向厂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厂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厂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厂《评估报告书》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违建项目总投资额1.3%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4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