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责停字〔2019〕33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骏佳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590092426D
法定代表人:陈俊旭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马硕村红牛地6号
经查实,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竹笋处理车间漂洗工序作业时产生的漂洗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外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我局将对你公司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