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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12 09:4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环(揭东)责停字〔2019〕30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鸿之兴实业有限公司

      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工业区浮陵 

法定代表人陈霆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26527653F

经查实,你公司建设项目进行扩建,不锈钢餐具(厨具)生产项目新增一批生产设备及新增不锈钢壶(保温杯)生产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与环评审批文件不符,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扩建项目生产设备已基本完成安装,尚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扩建项目即日起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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