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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12 09:4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市环(揭东)字〔201929

 

当事人: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奇兴磁性材料厂

社会统一代码:92445203MA4W6KJ60P

经营者纪奇尉

  址: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玉联村永安大道桑田工业区

 

经查实,你厂水抛车间生产过程中部分生产废水没有经过处理设施处理,从废水储存池的出水口通过PVC管直接向外放至雨水沟中

以上事实有20197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生态环境揭东分局

                                  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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