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责停字〔2019〕第27号
当事人名称:黄四波(肉牛屠宰场)
地址:揭东区云路镇云七村红山头
负责人:黄四波
经查实,你加工场将肉牛屠宰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隐蔽管道排向屠场西侧无防渗土坑。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