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限字〔2019〕第14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天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揭东区埔田镇车田村深湖池火烧神片华庵线车田段
法定代表人:高晓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94746818M
我局于2019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COD浓度为276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2.07倍。
上述事实有2019年7月26日、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揭东环境监测〔2019〕187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限期于2019年9月27日前完成废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并报我局检查验收。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