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19〕9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香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17602140U
法定代表人:林苏旭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揭丰公路锡场开发区
经查实,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