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限字〔2019〕第 7 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裕昌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17602570M
法定代表人:林育生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揭丰公路锡西路段南侧
2019年5月5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方便食品(方便面)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图像证明材料等为凭。
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201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