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环限字〔2019〕第5号
当事人名称:揭阳市龙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4WLKUY16
法定代表人:卢惠通
地址:揭东区新亨镇北良村西洋山
2019年4月15日,揭阳市揭东区环保局联合新亨镇政府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图像证明材料等为凭。
你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3295833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