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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6:0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环(揭东)罚〔2019〕16号


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天乙塑胶厂:

    址: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开发新区溢洪道边赤坎桥上方

投资人:吴少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515QBH4P

经我局2019年8月29日查实,你厂危险废物储存间存放有3桶废机油,容器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厂的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019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厂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厂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19中 “其他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0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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