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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9-25 16:2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环(揭东)罚〔201913号


广东鸿之兴实业有限公司:

    址: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工业区浮陵

法人代表:陈霆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26527653F

你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扩建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于2019年5月新增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经评估,你公司扩建项目投资人民币1064322.00元。

你公司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99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违规扩建项目总投资额1.3%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9月20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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