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罚〔2020〕1号
揭东县锦丝锦纤维工业有限公司:
地 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内
负责人:丁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18195698F
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9月27日晚处理后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氨氮浓度为21.48毫克每升,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规定标准(≤10毫克每升)1.15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9年12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1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揭东环境监测〔2019〕238号)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19〕1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6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0.5倍以上排放水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元)。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3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 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