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罚〔2020〕5号
揭阳市泰元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英花村岭顶工业区岭顶横路
法人代表:陈惠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5263MK2Y
经查实,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于2019年6月开始建设塑胶制品生产项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1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评估报告书》、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中“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填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投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违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56975.00元)1.3%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00元)。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5日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