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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8-06 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环(揭东)罚〔202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阳市揭东区三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3号路206国道旁(曙光

  公司内厂房第三、四车间)

  法人代表:余细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MA4WJOHH4G

  经我局20206月12日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贮存危险废物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2.15.54吨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你单位的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02071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19违反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参照序号121“其他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混入量10吨以上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将15.54吨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合共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727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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