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查字〔2021〕1号
浦东社区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
地址:揭阳产业园磐东街道浦东社区溪下工业区(中心经纬度:E116°18′44.42″、N23°32′46.25″)
2020年12月18日,我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对你工场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经取样送检,外排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总铬3.94mg/l、总铜0.298mg/l、总镍0.408mg/l、总锌0.700mg/l,其中总铬超标1.6倍,造成严重污染。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广东粤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粤峰环检(2020)第(121804)号〕等证据为凭。
你工场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工场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水抛机9台、加热机1台、离干机1台、废水收集罐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工场内,在此期间,你工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备。
如你工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清单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