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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5-31 16:0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环(揭东)罚〔20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揭东分公司

  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3号

  人:宋甲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582991050H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注塑二部车间工人采取任何措施,擅自将注塑机产生的废油、废油渣倾倒在模具仓库旁的下水道内。这些废油、废油渣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02152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月28日4月27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月28日4月234月27日5月7日)、现场照片(2月28日4月23日)、现场视频(2月28日5月18日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531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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