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罚〔20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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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你单位2021年3月22日在产,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产生,但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却没有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5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3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程度和情节“当事人初犯的”……处罚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31日
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