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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1〕20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发布时间:2021-08-27 12:4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揭东)字〔202120


林广良:

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7

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山磐东乔南村石路尾北三巷73

2021824日,我局依法对你在磐东街道乔南社区开办的五金表带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厂生产车间西南侧区域外排生产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20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1倍;生产车间北侧区域外排生产废水中悬浮物为15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5mg/L,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1.5倍、1.4倍。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厂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发现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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