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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1〕29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发布时间:2021-09-28 15:30 浏览次数:26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揭东)责改字〔202129


揭阳市绿源城市废弃物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2J0N75D

法定代表人:周耀鹏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陶瓷产业园

2021925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4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53mg/m3,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及其修改单(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3.67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2.69倍。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测报告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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