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2〕9号
广州纬晴大气治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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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邓宜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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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在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4号路东段东北侧的热力生产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633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1.3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3.22倍、0.57倍。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