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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2〕4号)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发布时间:2022-03-03 16:4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揭东)字〔20224


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食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193336052Q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锡西村笘下

法定代表人林建标

2022225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联合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站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检查。

经查实,你站屠宰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44 mg/L、氨氮浓度为52.4 mg/L、总磷浓度为3.12 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放限值的1.714.245.24倍。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令 字(2022)第ZL202201号))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发现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你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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