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3〕7号
王晓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胜山东区16号
2023年4月24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联合揭东分局对你经营的五金干抛光加工厂(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村新坑狗尾埔)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加工厂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干抛光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加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