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3〕33号
许炜煜(五金水抛光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21MA7EPB2YXR
经营场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溪仔头片玉滘交警中队隔壁
经营者:许炜煜
2023年9月21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你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溪仔头片玉滘交警中队隔壁开办的五金水抛光加工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加工场生产废水向外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在废水外排口取水样并送往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磷酸盐、LAS(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六价铬、总铜、总铬、总锌、总镍、总锰、总镉、总铅、色度、悬浮物。经查实,你加工场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1640mg/L、氨氮监测结果为367mg/L、LAS监测结果为440mg/L、色度监测结果为200倍、悬浮物监测结果为452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90mg/L、氨氮排放限值≦10mg/L、LAS排放限值≦5.0mg/L、色度排放限值≦40倍、悬浮物排放限值≦60mg/L)17.2倍、35.7倍、87.0倍、4.0倍、6.5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令 字 (2023)第ZL202310号)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工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