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4〕2号
吴文波(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
身份证号码:5130301***********
住址:四川省渠县千佛乡齐心村4组44号
2024年3月1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依法对你在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棉洋村前寮老寨前厂房开办的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工场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工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待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如你工场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工场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你工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