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4〕3号
吴文波(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
身份证号码:5130301***********
住址:四川省渠县千佛乡齐心村4组44号
2024年3月1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依法对你在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棉洋村前寮老寨前厂房开办的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工场生产废水向外排放,我局委托广东联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废水外排口取水样并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磷酸盐、LAS(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六价铬、总铜、总铬、总锌、总镍、总锰、总镉、总铅、色度、悬浮物。经查实,你工场外排废水水样中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719mg/L、LAS监测结果为95mg/L、总铬2.47mg/L、总锰3.42mg/L、色度监测结果为200倍、悬浮物监测结果为240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90mg/L、LAS排放限值≦5.0mg/L、总铬1.5mg/L、总锰2.0mg/L、色度排放限值≦40倍、悬浮物排放限值≦60mg/L)6.99倍、18倍、0.65倍、0.71
倍、4倍、3.0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联环检〔2024〕第(03032)号)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工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如你工场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工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你工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