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4〕4号
揭阳产业园白塔镇煋辉起绒定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00MA53K17Y38
地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白塔镇红塔工业园内一号车间
经营者:李作国
2024年3月27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依法对你厂进行检查,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锅炉(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L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63mg/m3,一氧化碳排放浓度为8mg/m3。
经查实,你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续仍继续生产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气)字(2024)第JD240302号〕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厂拒不执行,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污染物,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并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