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责改字〔2024〕7号
揭阳市揭东光丰钢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7750597025
住所: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华安路
法定代表人:江涌鹏
2024年4月1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DWOO1有废水排放,揭阳市揭东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废水排放口DWOO1取水样并送检。经检测,该水样监测结果为:pH值7.50、化学需氧量30mg/L、悬浮物12mg/L、氨氮21.7mg/L、石油类0.06(L)mg/L、总磷0.030mg/L、总氮34.5mg/L、氟化物14.8mg/L,其中氨氮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修改单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间接排放限值0.4467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令 字 (2024)第ZL202407号)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