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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8-05 11:0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府通20193

 

    为加强全区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水源地饮用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新西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揭阳市区榕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锡中以上的榕江北河水域(揭阳境内);揭东县城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翁内水库、世德堂水库、水吼水库,车田河揭阳三角棚至双溪咀(支流至云路中夏桥上游50m)等。

    二、保护区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设置排污口;

    3.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4.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5.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6.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7.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8.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9.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0.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11.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12.使用含磷洗涤剂;

    13.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14.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15.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16.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运载前款第九项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3.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4.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5.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6.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海事处、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各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6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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