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府通〔2019〕3 号
为加强全区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水源地饮用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新西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揭阳市区榕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锡中以上的榕江北河水域(揭阳境内);揭东县城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翁内水库、世德堂水库、水吼水库,车田河揭阳三角棚至双溪咀(支流至云路中夏桥上游50m)等。
二、保护区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设置排污口;
3.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4.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5.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6.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7.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8.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9.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0.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11.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12.使用含磷洗涤剂;
13.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14.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15.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16.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运载前款第九项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3.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4.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5.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6.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海事处、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各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