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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20 14:5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环(揭东)罚〔20208号

  揭阳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址:揭阳市揭东东径外草地

  法人代表:杨葵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92461237R

  经查实,20201月8日,你公司焚烧炉正常运行,有废气排放,但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闲置。

  你公司的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032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0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指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我局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同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

  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揭市环(揭东)罚告字〔2020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考虑你公司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停止运行是因为机械故障,非主观故意,而且你公司能及时更换故障设备,闲置时间较短,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410

  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地址:揭东城区金溪大道中段电话:32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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