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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揭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10 10:4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揭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揭市自然资发〔201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关于处理揭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通过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审查号:揭市司规审〔2019〕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

  排印:陈妍佳                                       校对:王亦刚

  关于处理揭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揭阳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揭阳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碰到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工作部署,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便民利民”为原则,妥善处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的不动产登记范围为:榕城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空港经济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三、处理意见

  (一)关于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产转移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原权利人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的集资房(不包括个人自建房)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1990年5月19日前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商品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应先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计收,交易价格按房产交易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计收后缴交财政专户。为便于统一确认交易价格,在申请此类登记时,先依法缴纳契税,由税务部门将完税信息通过系统实时推送给市自然资源局。

  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不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年限统一为70年,按土地原划拨批准时间起计;土地管理部门成立之前已经使用但尚无法确定使用起始时间的,土地批准时间从1990年5月19日起计。

  房改房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原有政策,由市房改办按原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等原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可保留原划拨类型。该不动产日后发生转移登记时,再按本意见三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上述情况不包括自建房(整栋、分层、套、间)。

  (二)关于同一住宅区涉及多宗土地且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问题

  2016年6月28日揭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区,涉及多宗土地且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房屋已登记到业主名下的,若房屋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摊,按照土地登记时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办理;若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摊,房屋的幢基底涉及跨宗地,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涉及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予以办理(填写房屋落宗的对应宗地年限)。

  (三)关于同一住宅区房地用途不一致、涉及多宗土地且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在2016年6月28日揭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1.属房屋用途归类不统一的,对照《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中的房屋用途分类标准,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性质、功能)填写,规划用途不详的,依据土地用途填写。无法核实的,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通过补充调查、调阅相关历史文件档案等予以解决。

  2.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四)关于已完成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等问题

  1.房屋未登记办证到业主名下的,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在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的情况下,由市自然资源局、住建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等对建设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完善有关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处理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在2016年6月28日揭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存在上述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不包括自建房),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当事人,并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进行测绘落宗,并在登记簿及证书上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需待进一步处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对违反管理规定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

  (五)关于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或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的问题

  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或多次转移并形成清晰交易链条,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给予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涉及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由当事人按本意见三之(一)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已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未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登记问题

  1.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并且已办理用地手续的,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由市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凭上述部门出具的处理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七)关于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者因转让方死亡、失踪等原因造成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若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的,当事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公证书、税费凭证等材料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依法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

  (八)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抵押存在瑕疵的问题

  在2016年6月28日揭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土地等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依法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九)关于法院裁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问题

  抵押人以其名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法院对该抵押物实施拍卖或变卖,竞得人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凭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十)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时部分申请要件的收取问题

  未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对未覆盖乡村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已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后,再行依法登记。

  (十二)本意见未明确的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施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能

  践行“优质高效、便民利民”服务宗旨,设置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咨询导办台,开通绿色通道,专窗受理,通过微信公众号预约、EMS邮政速递寄证等便民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方便、快捷。  

  五、国家、省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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