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人民政府网站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公开 > 计划规划
关于印发揭东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东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21 17:1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揭东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11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揭东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揭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单位独立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以及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除区政府另有规定外,权属登记在使用和管理单位名下。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情况需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报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备案,确保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九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办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使用单位申请调剂(增加)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办公用房的原由、办公人员数量、现有办公用房以及调剂(增加)办公用房需求等相关情况,并附上单位“三定”方案以及机构、职能、人员变动的相关文件。申请资料先征求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及相关单位意见后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办根据本办法有关面积标准,结合“三定”方案和现有办公用房使用及存量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二)经区政府同意调剂(增加)办公用房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调剂工作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区政府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报区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一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用房单位按规定和程序租赁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局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四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如按核定面积有剩余的,应当整并后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部分面积移交区政府办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做好办公用房维修保养、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及安全管理等工作,维护办公用房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基础信息数据台账报送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备案。区政府办、区财政局要建立数据资料库,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十九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政府办管理。

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办公用房面积,并报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备案。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政府办管理。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政府办管理。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政府办管理。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区政府办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与维修改造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超标准面积的,根据部门职能、人员编制予以调剂合署办公。

第二十七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合署办公调剂释放出整层、整幢的办公用房,产权清晰的可统筹处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拟处置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拟处置的闲置办公用房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的,原则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拟出租的办公用房由权属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闲置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和招租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条 闲置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按规定及时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区财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三十五条 闲置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闲置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统筹使用;单位因出租出借行为发生的相关维修、管理费用可在部门预算中申报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八 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合同履行情况、收入上缴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凡与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政策相抵触的,以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相关附件:
揭东区人民政府网站